精神疾病-手术治疗-剖宫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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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系介绍[编辑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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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[编辑]
精神疾病患者孕产期治疗探讨(中华医学会文献)[编辑]
结论:精神疾病患者孕中晚期抗精神病药维持治疗很有必要,对发作期的患者分娩时适当放宽剖宫产指征,以保障母婴安全;产后及时、足量恢复抗精神病药使用.
发作期精神病患者妊娠及分娩的探讨(中华医学会文献)[编辑]
结论:精神疾病患者病情至少稳定2年后妊娠及孕中晚期抗精神病药维持治疗很有必要;对发作期的患者分娩时适当放宽剖宫产指征,以保障母婴安全.
精神疾病孕产妇123例分析(中华医学会文献)[编辑]
结论:妊娠与分娩可导致精神疾病复发;精神疾病患者妊娠中晚期维持治疗很有必要,必要时需终止妊娠;对发作期患者可放宽剖宫产指征,以保证母婴安全;产后应及时、足量恢复应用抗精神病药.
胎心监护仪在精神疾病孕妇中的临床应用(中华医学会文献)[编辑]
结果 951例精神疾病孕妇中,正常分娩104例,行剖宫产847例,剖宫产率为89.1%.
发作期精神病患者妊娠及分娩分析及护理干预(中华医学会文献)[编辑]
结论 精神疾病患者病情至少稳定2年后妊娠及孕中晚期抗精神病药维持治疗很有必要;对发作期的患者分娩时适当放宽剖宫产指征,加强整体护理以保障母婴安全.